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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春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71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春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春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71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明杰,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春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迅驰净月大学城一期4幢106室。

经营者:关馨。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春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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