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5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光山县学辉茗茶。
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白雀园镇土庙村欣欣家园。
经营者:李泽亚,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与被告光山县学辉茗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