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9024号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工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4栋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W。
法定代表人:董观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北京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