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3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小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田墘福安楼综合楼1001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小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