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5637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罗山金豪日用品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社店文明东路9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YDA6H7Y。
经营者:吴波,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罗山金豪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