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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佰鸿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11民初507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佰鸿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嘉兴佰鸿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徐州新勇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11民初507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佰鸿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新区秀亭商业街11幢1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72879042P。

法定代表人:刘春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胜,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新勇涧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唐店街道办事处昆山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0934434836。

法定代表人:王文勇。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佰鸿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徐州新勇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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