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11民初507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佰鸿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新区秀亭商业街11幢1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72879042P。
法定代表人:刘春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胜,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新勇涧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唐店街道办事处昆山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0934434836。
法定代表人:王文勇。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佰鸿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徐州新勇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