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81执6781号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住所地重庆市九龙波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市家贵富侨足浴中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20281MA1R4F356F,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东路29号。
被执行人:彭德强,男,1974年1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家贵富侨足浴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281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判:江阴市家贵富侨足浴中心应赔偿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由江阴市家贵富侨足浴中心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支付。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阴市家贵富侨足浴中心、彭德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及所在地进行查询、调查,查明的银行存款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4208.49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家贵富侨足浴中心、彭德强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家贵富侨足浴中心、彭德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和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到位的银行存款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