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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旺哥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206民初1025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旺哥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旺哥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206民初1025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旺哥小吃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南大街2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11MA2906HR42。

经营者:史纪旺,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旺哥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3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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