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206民初1025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旺哥小吃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南大街2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11MA2906HR42。
经营者:史纪旺,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旺哥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3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