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3143号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CYBWOW。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芷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
法定代表人:叶文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璐,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芷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