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知民初1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刘付初--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商城1-4075a?4074a,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商城1-4075a?4074a。
经营者:刘付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付初--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商城1-4075a?4074a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付初--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商城1-4075a?4074a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付初--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商城1-4075a?4074a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