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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沙市区七天优品食品美佳华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0民初2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沙市区七天优品食品美佳华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沙市区七天优品食品美佳华一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2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株)NatureRepublic),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市区七天优品食品美佳华一店,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美佳华商业广场A152号。

经营者:周常燕,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陈娟,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沙市区七天优品食品美佳华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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