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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乐山市中心城区黄氏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1民初7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乐山市中心城区黄氏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乐山市中心城区黄氏化妆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7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中心城区黄氏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鼓楼街58号1幢1楼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3368Y2R。

经营者:黄明元,男,1985年6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乐山市中心城区黄氏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易晓芸 审 判 员 钟小红 审 判 员 罗喆予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严 洁 书 记 员 黄睿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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