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507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阳,男,2000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