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56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礼财,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尧,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白云山新村远业工业区B栋5楼501。
法定代表人:曹玉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礼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出追加深圳市德思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黄礼财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330013435.6号专利权的产品;
2.被告黄礼财、深圳市德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一万元;
3.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分部删除侵权产品链接;
4.被告黄礼财、深圳市德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20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