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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发达装饰材料商行、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553号
案件名称福州市仓山区发达装饰材料商行、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发达装饰材料商行;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553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慧,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发达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路149号福州林产品市场内第32幢第22、24号。

经营者:张建村,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发达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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