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4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令达日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马祖西路10号万家城市广场7#楼2层203商铺。
经营者:刘芳菲。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连江县令达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