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330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玉林,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现住桐柏县产业集聚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同年6月2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二部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杰俊、检察官助理何贡献、被告人刘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玉林在未经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卫生纸商品上使用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所有的“清风”商标并进行销售。
至案发,已销售7509提,销售金额为123898.5元。
案发后,被告人被口头传唤到案。
另查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刘玉林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赃款已退缴检察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杨某、李某、王某等人证言,桐柏县佳美副食百货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清单及情况说明,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及产品现场鉴定报告,交款票据,到案经过,前科信息查询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刘玉林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赃款已退缴;
在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理并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玉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玉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玉林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23898.5元,予以追缴,由检察机关负责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