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093号原告:深圳市和乐联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B座6层B606。
法定代表人:欧阳胜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维,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宜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村华盛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浙江绣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和乐联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宜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深圳市和乐联动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和乐联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宜贝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深圳市和乐联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