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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巨人园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中山市鲜宝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民初411号之一
案件名称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巨人园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中山市鲜宝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巨人园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中山市鲜宝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南头镇秋果食品饮料厂;鼓楼区千秋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411号之一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流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绍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山市巨人园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南路136号阳光美加合展大厦402卡。

法定代表人:李俊锋。

被告:中山市鲜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食品工业园健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

被告:中山市南头镇秋果食品饮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滘心村益耕路中山火力发电厂北面。

责任人:杨俊。

被告:鼓楼区千秋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牌楼办事处中山北路306-12门面。

经营者:李萍。

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巨人园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中山市鲜宝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南头镇秋果食品饮料厂、鼓楼区千秋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后收取11400元,由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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