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411号之一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流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绍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山市巨人园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南路136号阳光美加合展大厦402卡。
法定代表人:李俊锋。
被告:中山市鲜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食品工业园健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
被告:中山市南头镇秋果食品饮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滘心村益耕路中山火力发电厂北面。
责任人:杨俊。
被告:鼓楼区千秋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牌楼办事处中山北路306-12门面。
经营者:李萍。
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巨人园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中山市鲜宝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南头镇秋果食品饮料厂、鼓楼区千秋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后收取11400元,由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