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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侯区鑫鑫干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07民初6831号
案件名称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侯区鑫鑫干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侯区鑫鑫干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6831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职位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鑫鑫干杂店,住所地武侯区金雁路143号2栋1-2楼韵华综合市场B区3号。

经营者:赵斌,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鑫鑫干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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