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6831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职位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鑫鑫干杂店,住所地武侯区金雁路143号2栋1-2楼韵华综合市场B区3号。
经营者:赵斌,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鑫鑫干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