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2334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浍南镇黄氏食杂店,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2MA2QW9F92C。
经营者:黄莉,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浍南镇皇庙村皇北队88-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兰英,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河县浍南镇黄氏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因和解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