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81刑初52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昌海,男,1994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暂住浙江省余姚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四部刑诉(2020)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昌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昌海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方平,被告人李昌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李昌海未经“Hanwha”“TOTAL”注册商标所有人及其授权厂家的许可,由李某、莫造林帮助采用更换包装的方式,将7.2吨价格较低的其他塑料产品冒充“Hanwha”“TOTAL”HJ730型号的塑料产品销售给绍兴上虞永新双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销售金额计91440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昌海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昌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购销合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物资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照片说明、鉴定报告、商标证明、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等工商登记资料、谅解书、人口信息、谭某账本复印件等,证人陈某、何某、闻某、李某、谭某证言,被告人李昌海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昌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昌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昌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