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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王上王贸易有限公司、王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1民初4252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王上王贸易有限公司、王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王上王贸易有限公司;王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4252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汝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王上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3号1栋7层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7FTH62T。

法定代表人:王权,职务不详。

被告:王权,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王上王贸易有限公司、王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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