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4252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汝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王上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3号1栋7层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7FTH62T。
法定代表人:王权,职务不详。
被告:王权,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王上王贸易有限公司、王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