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702民初303号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49M。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烨,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新依靓鞋店,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之一,注册号:441********7288。
经营者:李仙华。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新依靓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