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120号原告: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瑞记路1号T座601-8。
法定代表人:詹周武,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森迪斯电器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北社区莲花路1116号莲花北吉莲大厦2栋JL101华润万家012柜台。
经营者:王虾妹,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深圳市悠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龙岗大道7098号科伦特大厦405室。
法定代表人:宋万源,总经理。
被告:宋万源,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森迪斯电器商行、深圳市悠瞳科技有限公司、宋万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821628032.6、名称:一种多功能台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