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675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南京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奥特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海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华,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雪,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奥特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