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2196号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住所地安徽省榈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10号。
经营者:戴先鹏,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银桥市场孙金林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588号一楼北区27号。
经营者:孙金林。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南京银桥市场孙金林五金经营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