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374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艳,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玲,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魏家生鲜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碧云路交叉口东南角盛世之都小区门面房23-2。
经营者:魏松林。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魏家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