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64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昱,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芳,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轻松港城手机维修服务部,住所地张家港市。
经营者:孟鹏。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轻松港城手机维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