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8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简化时尚汇馆,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69号8号楼1层5号。
法定代表人:宁玉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简化时尚汇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