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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郑州市二七区简化时尚汇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28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郑州市二七区简化时尚汇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郑州市二七区简化时尚汇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8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简化时尚汇馆,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69号8号楼1层5号。

法定代表人:宁玉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简化时尚汇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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