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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开渠、张巧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5刑初1177号
案件名称谢开渠、张巧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开渠;张巧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刑初117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开渠,男,汉族,1990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XXXX3712,中专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人,暂住广东省花都区狮岭镇XXXX。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抓获,201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仁尚,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巧文,女,汉族,1999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XXXX3463,大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人,暂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西连镇XXX。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傅磊,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9]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开渠、张巧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开渠及其辩护人李仁尚,被告人张巧文及其辩护人傅磊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谢开渠通过非法渠道采购严重低于市场价格的假冒注册商标“GENTLEMONSTER”(商标注册证第11022899号)眼镜的商品,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和“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店铺予以销售。

被告人张巧文系谢开渠的女朋友,明知谢开渠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GENTLEMONSTER”的眼镜商品,还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广告、帮忙收发快递,其在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GENTLEMONSTER”的眼镜2件,售价900元。

经对阿里巴巴1688平台提供的数据审计,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5月13日,阿里巴巴1688平台“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共销售“GENTLEMONSTER”品牌眼镜产品金额为327589元人民币;2017年7月17日至2019年5月13日,阿里巴巴1688平台“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共销售“GENTLEMONSTER”品牌眼镜产品金额为577931.2元人民币。

上述金额合计905520.2元,扣除掉刷单金额241679元,销售金额累计663841.2元。

2019年3月22日,廖某在“阿里巴巴”平台“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的店铺里,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副“GENTLEMONSTER”品牌的墨镜和一副“GENTLEMONSTER”品牌的近视眼镜,发现是假货后报警。

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谢开渠、张巧文的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7栋802,以及3处仓库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2栋401、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G5栋301C号房、花都区狮岭镇水井岭村西街二巷17-19号203房依法进行搜查,现场查获2105个标有“GENTLEMONSTER”商标的商品(含255副假冒注册商标“GENTLEMONSTER”的眼镜),经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商标的产品。

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缴获的商品共价值人民币35867元。

2019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将被告人谢开渠抓获归案。

2019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巧文抓获归案,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于第二次开庭时当庭变更起诉,明确指控犯罪金额为450184.2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开渠、张巧文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巧文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综合考虑被告人谢开渠、张巧文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建议对被告人谢开渠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张巧文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开渠当庭表示认罪,但提出其于2018年10月份才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GENTLEMONSTER”的眼镜,其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开设的“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和“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店铺中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GENTLEMONSTER”眼镜存在刷单的情形,部分刷单金额未予以扣除,实际销售金额应在10万元左右。

被告人谢开渠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在事实方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开渠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GENTLEMONSTER”眼镜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已经销售的商品贴有注册商标“GENTLEMONSTER”,被告人以“GM”名义销售商品并不构成犯罪,现场查获的商品货值没有达到刑事追诉的数额,故应认定被告人谢开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在量刑方面,鉴于被告人谢开渠自己认罪,并供述从2018年10月份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GENTLEMONSTER”的眼镜,假如法庭认定被告人谢开渠有罪,则被告人谢开渠的销售金额也应是2018年10月至案发时所销售的金额减去刷单的金额。

除了已扣除的刷单金额外,还存在其他刷单的可能性,且销售金额还包含了被告人销售其他商品的金额以及运费,故无法确认具体的犯罪金额。

被告人归案后,稳定供述销售金额为10万元左右,在销售金额存疑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以被告人谢开渠自认的10万元左右的销售金额作为量刑的依据,故对被告人谢开渠的量刑应该在3年以下,综合被告人谢开渠的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巧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巧文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巧文与被告人谢开渠不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巧文事前与事中均不知晓被告人谢开渠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双方没有犯意的沟通,谢开渠多次告知她可以到专柜验货。

二、主观方面,被告人张巧文还是在校大学生,涉世未深,并不知晓涉案眼镜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不知道正品眼镜的价值。

三、被告人张巧文与被告人谢开渠系男女朋友关系并且怀孕了,虽然为被告人谢开渠提供一定程度的帮助,但目的并不是进行相应的犯罪,且张巧文还是在校大学生,平时并不与谢开渠生活在一起,只有周末有时间才会到谢开渠住处。

四、被告人张巧文仅销售了两副眼镜,金额900元,销售金额不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被告人张巧文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022899号“GENTLEMONSTER”商标注册人系思诺佰株式会社(SNOOPBYCO.,LTD),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眼镜框、太阳镜、眼镜盒、擦眼镜布、体育用护目镜、隐形眼镜盒、泳镜、眼镜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6日。

2017年9月6日,思诺佰株式会社授权镜特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代表其处理在中国境内的相关知识产权事宜,包括进行产品真假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等,并包括转授权权利,授权有效期为5年。

2018年10月24日,镜特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转授权给深圳市高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有效期为1年。

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13日,在未获得思诺佰株式会社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谢开渠通过非法渠道采购严重低于市场价格的假冒“GENTLEMONSTER”注册商标的眼镜商品,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和“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店铺予以销售。

被告人张巧文明知谢开渠在销售假冒“GENTLEMONSTER”注册商标的眼镜商品,还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广告、帮忙收发快递,并帮助谢开渠以“张青”的虚假身份信息租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G5栋301C号房用作仓库,其还在朋友圈销售了假冒“GENTLEMONSTER”注册商标的眼镜2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00元。

2019年3月22日,廖某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的店铺里,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购买了“明星同款V牌墨镜GM太阳镜女款圆脸大框2018潮牌MADCRUSH偏光眼镜”一副、“GM近视眼镜LIBERTY纯钛镜框架V牌男女款张艺兴同款超轻百搭平光镜”一副以及眼镜包装盒一个,发现是假货后报警。

经审计,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谢开渠通过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的“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店铺,共销售“GENTLEMONSTER”品牌眼镜产品金额为人民币327589元;

2017年7月17日至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谢开渠通过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的“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店铺,共销售“GENTLEMONSTER”品牌眼镜产品金额为人民币577931.2元。

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905520.2元,扣除掉刷单金额人民币455336元,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50184.2元。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谢开渠、张巧文的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7栋802,以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2栋401、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G5栋301C号房、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水井岭村西街二巷17-19号203房等三处仓库共缴获标有“GENTLEMONSTER”注册商标的商品共2105个(含255副假冒注册商标“GENTLEMONSTER”的眼镜),经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商标的商品。

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缴获的商品共价值人民币35867元。

庭审中,被告人谢开渠及其辩护人提出“GM”并不是专属于“GENTLEMONSTER”的简称,也不是注册商标,而是商家的一种引流方式,谢开渠以“GM”名义销售商品并不构成犯罪,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GREYMONSTER”注册商标信息网页打印件(来源于国家商标局网站),主张该商标也包含字母G和字母M,也可以简称“GM”,“GM”并不是专属于“GENTLEMONSTER”的简称;

2.临海市欧帝眼镜有限公司“GM”注册商标信息网页打印件(来源于国家商标局网站)、张丽君申请注册“GM墨镜”商标信息网页打印件(来源于国家商标局网站);

3.镜特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GM”商标注册信息网页打印件(来源于国家商标局网站),主张“GM”并非注册商标;

4.主题为“买了一个名叫V牌的墨镜但是不是GM的V牌大家帮我看哈这个墨镜”的网络帖子打印件;

5.在天猫首页输入“GM”出现的带有“GM”货品的标题以及购买记录网络打印件(来源于天猫网),主张市场上存在V牌墨镜。

经查,虽然权利人尚未取得“GM”注册商标权,但“GENTLEMONSTER”属于知名品牌,在日常生活中,相关公众已经习惯将“GENTLEMONSTER”简称为“GM”,且被告人谢开渠在第二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也供述其知道卖的都是假的“GM”眼镜,“GM”全称是“GENTLEMONSTER”,主打产品是太阳眼镜等。

被告人谢开渠在销售涉案眼镜及眼镜盒的页面标注的商品名称是“GM太阳镜”“GM近视眼镜”“GM眼镜盒”等,但实际销售给被害人廖某的眼镜及眼镜盒均标有“GENTLEMONSTER”商标,且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眼镜也标有“GENTLEMONSTER”商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销售的“GM”产品并非“GENTLEMONSTER”眼镜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另查明,被告人张巧文因怀孕于2019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6日分娩双胞胎女儿。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1.物证: 涉案查扣的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公章;

快递包裹;

作案用的电脑主机、显示屏、手机;

假冒“GENTLEMONSTER”品牌的眼镜(镜架上标有“GENTLEMONSTER”商标)、包装袋、说明书等物品(实物照片)。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犯罪嫌疑人谢开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由报案人廖某于2019年4月1日报案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该局经过审查,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侦查。

(2)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

(3)抓获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谢开渠于2019年5月13日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被深圳市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民警抓获。

(4)接受证据清单,接受麦某提交的《房产租赁合同》、微信聊天截图:证实承租方张青,身份证号码为44XXX463,承租时间2019年5月10日,承租地址是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G5栋301C号房。

(5)房屋租赁合同、收据:由证人李某提交,证实广州市花都区金碧御水山庄2栋401房由张国栋承租,身份证号码44XXX712,签订合同时间2018年5月9日。

(6)扣押清单:证实从广州市花都区金碧御水山庄7栋802房扣押人民币1890元、公章一枚、银行卡五张、职业资格证书一本、房产租赁合同一份、商标申请委托合同一份、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营业执照三份、声明书一张、变更(备案)通知书一张、广州辛迪苑卡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章程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十一张、U盘一个、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器一台、申通快递打印机一台、台式印钞机一台、包装盒十九个、手提袋二十四个、眼镜内盒十六个、说明书二十四份、发件快递存单一百零五张、太阳眼镜四副、防伪卡七张;

从御水山庄G5栋301C号房扣押印有“GENTLEMONSTER”太阳眼镜共三十一副、包装透明袋五十个、仿伪卡五十个、说明书六份、包装盒子二十五个、眼镜皮套二十个、包装礼品手提袋三十五个;

从金碧御水山庄谢开渠住处扣押印有“GENTLEMONSTER”字样的包装硬盒七十个、印有“GENTLEMONSTER”字样的眼镜皮套十个、手机二部;

从广州市花都区龙邦速递花都区合成村广安置区西街店查扣谢开渠的快递,内有印有“GENTLEMONSTER”验真卡五十个、包装礼品手提袋五十个、包装盒五十个;

从广州市花都区水井岭村西街二巷17-19号203房查扣221副印有“GENTLEMONSTER”太阳眼镜、印有“GENTLEMONSTER”包装盒346个、印有“GENTLEMONSTER”白色眼镜皮套4个、黄色手提袋110个、白色手提袋291个、黑色手提袋50个、仿伪卡193个、白色透明包装袋350个。

(7)接受证据清单,接受廖某提交的墨镜一副、近视眼镜一副、眼镜包装盒一个、快递底单壹份、鉴定证明壹份、手机截图九张:证实廖某辨认出其在阿里巴巴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购买的“明星同款V牌墨镜GM太阳镜女款圆脸大框2018潮牌MADCRUSH偏光眼镜”(108元)、“GM近视眼镜LIBERTY纯钛镜框架V牌男女款张艺兴同款超轻百搭平光镜”(120元)、“2019新款高端GM眼镜盒太阳镜盒手工镜盒V牌白卡可以验证墨镜盒”(35元),合计263元。

上述物品经深圳市高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镜特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或侵犯镜特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产品。

(8)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证实经深圳市高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查获的2105个(含太阳镜255副)标有“GENTLEMONSTER”注册商标的眼镜产品均为假冒镜特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或侵犯镜特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产品。

(9)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公证书:证实第11022899号注册商标“GENTLEMONSTER”,注册人思诺佰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眼镜框、太阳镜、眼镜盒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6日。

受托人镜特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人深圳市高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10)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7XXX64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证实该银行账号开户名谢开渠。

(11)谢开渠在工商银行名下所有账户信息、开户资料、交易记录。

(12)刷单订单信息: 阿里巴巴账号为“linXXXun”(林某)的订单信息:证实在店铺“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刷单六单,在店铺“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刷单一单,金额共计65954元。

与证言一致。

在审计报告中对应到该七笔交易。

阿里巴巴账号为“tb1XXX8”(谢某)的订单信息:证实在店铺“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刷单五单,金额共计73700元。

与证言一致。

在审计报告中对应到该五笔交易。

阿里巴巴账号为“preXXX9”(谢某)的订单信息:证实在店铺“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刷单六单,在店铺“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刷单一单,金额共计124240元。

与证言一致。

在审计报告中对应到该七笔交易。

阿里巴巴账号为“莫姐姐阿文”(张巧文)的订单信息:证实在店铺“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刷单三单,金额共计29680元。

与其供述一致。

在审计报告中对应到该三笔交易。

阿里巴巴账号为“acXXX81”“名品淘淘淘乐”(钱某)的订单信息:证实在店铺“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刷单四单,在店铺“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刷单一单,金额共计49900元。

与证言一致。

在审计报告中对应到该五笔交易。

阿里巴巴账号为“jhXXX81”(金某)的订单信息:证实在店铺“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刷单二单,金额共计13700元。

与证言一致。

在审计报告中对应到该两笔交易。

阿里巴巴账号为“hy8XXX4”(邓某)的订单信息:证实在店铺“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刷单二单,金额共计24450元。

与其证言一致。

在审计报告中对应到该两笔交易。

阿里巴巴账号为“我是XXX”(邓某)的订单信息:证实在店铺“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刷单一单,金额为9000元。

与其证言一致。

在审计报告中对应到该笔交易。

阿里巴巴账号为“小XXX2”(王某)的订单信息:证实在店铺“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刷单两单,金额共计30285元。

与其证言一致。

在审计报告中对应到该两笔交易。

阿里巴巴账号为“a13XXX630”(郑某)的订单信息:证实在店铺“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刷单一单,金额为8000元。

与其证言一致。

在审计报告中对应到该笔交易。

阿里巴巴账号为“SXXXX9”(杨某)的订单信息:证实在店铺“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刷单两单,金额共计10265元。

与其证言一致。

在审计报告中对应到该两笔交易。

阿里巴巴账号为“tb7XXX12”(黄某)的订单信息:证实在店铺“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刷单一单,金额为8160元。

与其证言一致。

在审计报告中对应到该笔交易。

阿里巴巴账号为“tXXX2”(黄某)的订单信息:证实在店铺“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刷单一单,金额为8002元。

与其证言一致。

在审计报告中对应到该笔交易。

以上订单信息证实刷单金额共计455336元。

(13)扣押物品价格汇总表:证实扣押的涉案的有关“GENTLEMONSTER”的物品(眼镜及包装盒等)按照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销售价格,汇总合计价值为35867元。

(14)“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设立时间2015年2月9日,经营者陈枫球)、“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设立时间2016年6月27日,经营者谢开渠)的工商注册资料。

3.证人证言: (1)王某(快递员):龙邦快递广州花都狮岭分公司的快递员。

2019年5月13日在广州市花都区金碧御水山庄大门给我一个老客户送两件快件,当时有民警过来把我这个老客户和他女朋友一起抓获,我来协助调查。

这个老客户在我这里邮寄快件时出示的身份证上写的是陈卫,我给他派件时收件人是陈琳或者王先生,他的联系电话是13229575705和18565158822.这个客户是从今年3月24日开始找我邮寄快件的,里面物品是太阳眼镜和包装盒,邮寄频率是一个星期两次,有时邮寄一箱,有时邮寄五六箱。

(2)麦某(地产中介):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易房地产公司上班。

2019年5月10日有一男一女来我公司称要在广州花都区金碧御水山庄租一间房屋,说家里在装修要一间房子放东西,我带领该名男子看了广州花都区金碧御水山庄G5栋301的C号房,之后这名男子就说想要租下来,当天下午我们就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当时那名男子是以他女朋友名义租的,签订合同使用的名字是张青,身份证号码为440825199712143463。

(3)李某(地产中介):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亨居房地产中介公司上班。

广州市花都区金碧御水山庄2栋401房是2018年5月9日与一名男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当时签合同没给看身份证件,使用的名字是张国栋,身份证号码为44XXXX12,我见过很多次,能够认得他。

(4)唐某(房东):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水井岭村西街2巷17-19号203房房东。

该房是2019年3月中旬时给一名男子承租,没有签订合同,只开一个收据,后来向我交过一个月的房租。

(5)朱某(快递员):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申通快递狮岭分部公司工作。

从2018年开始就有一男子从我这里发眼镜和眼镜盒快递到其他地方,发货数量是一星期两三副眼镜左右。

该名男子用阿里巴巴号码申请了专门发申通快递的快递终端,我们公司与他联系后给他配发了快递终端,那名男子需要联系我们申通快递公司,让我们帮他充快递单数,一单4元。

这快递终端是对方需要充多少单数就可以打印多少张新的快递单号。

那名男子需要快递就打电话给我,告诉我在广州市金碧御水山庄2栋至7栋楼下取快递,他直接把快递给我,快递是包好的,已经贴好快递单号,发货的物品是一些有品牌的眼镜。

快递发件人李谨、陈卫、小丸子麻麻等。

该名男子是做电商的,2018年的时候大概一星期一两单,之后单数开始增多,2018年底后发货的快递数量是每天10单至20单左右。

他的电话号码13265939452.他每次用的姓名和电话不尽相同,经常变换姓名和电话。

感觉他好像不愿意让别人知道他邮寄的东西具体是什么,有时鬼鬼祟祟的,且不愿意回答我们的正常提问,感觉怪怪的。

(6)邹某(快递员):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的顺丰速运分部工作。

近期在广州市花都区金碧御水山庄有客户经常邮寄眼镜类的东西寄往全国各地。

从2019年3月开始,我基本每天都会接到此类邮寄快件,每个星期大概3-4次,大部分是一个女的邮寄快递,寄的包裹也不大,大概两三副眼镜。

到目前为止该女子从我手上邮寄到外地的眼镜包裹大概有80件左右。

我看过她的证件,叫张巧文,她每次邮寄用的名字和电话都不尽相同,经常变换姓名和电话,我问她她说是帮人邮寄。

(7)陈某(刷单人):我没有在网上买过太阳眼镜或墨镜,也不是做眼镜生意的。

我没有于2019年3月29日15:39左右在阿里巴巴的1688平台以a1XXX30的会员名向“瑞视明眼镜厂”(卖家会员名:瑞视明1688)的卖家买过90副“GM”眼镜或墨镜,也未支付过8000元人民币。

我没有帮人刷单。

我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的账号是niniXXX。

我不记得申通快递单号(STO):3703XXXX的订单了,在我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也查不到此快递单的记录。

我没有亲人或朋友用我的名义或个人信息在阿里巴巴的1688平台上买90副“GM”墨镜,而收到货物没有告诉我。

我也没有亲人或朋友用我的名义或个人信息在阿里巴巴的1688平台上以我的名义在网上帮人刷单。

(8)林某(刷单人):我与谢开渠是朋友,我知道他是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卖眼镜的,他的手机号码是1861XXX4718,平台上的店铺名是“星期七眼镜厂”。

谢开渠是2018年10月份通过电话联系我,说他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有个卖眼镜的店铺,需要我帮他刷他店铺产品的排名,额度随意。

然后我直接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搜索他的店铺的名称,在他的店铺里随意拍下商品,拍下的商品交易金额达到几千到一万左右都可以,前后我帮他刷了三次,共计交易额是23214元。

我在阿里巴巴1688的账号是liXXX,这个账号是我本人在使用,是实名制的。

我帮谢开渠刷的第一单是2018年10月29日10:59:25,刷了一款2018年新款“GM”太阳镜黑框黑片款,单价是115元,买了100副,一共支付了11500元,收件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彭上东胜大街15号,收件人林先生,联系电话1324XXXX。

第二单是2018年12月3日16:47:57刷了一款2018年新款“GM”太阳镜黑框黑片款,单价是115元,买了70副,一共支付了8050元,收件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彭上东胜大街15号,收件人林先生,联系电话132XXX9。

第三单是2019年3月13日17:12:19刷了两款,一是2019年新款V牌太阳镜黑框黑片蔡司片、单价85元,买了30副;

二是2019年新款V牌太阳镜黑框黑灰蔡司片、单价90元,买了12副,两款一共支付3664元,收件地址是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保利东江首府7号岗,收件人米先生,联系电话13XXX72。

这三单一共刷了23214元。

谢开渠让我帮他刷单,没有好处费。

我不是专门帮别人刷单的。

我可以提供帮谢开渠刷单的证明,我有交易证明。

我不知道“GM”和“V牌”是什么品牌,不清楚谢开渠卖的眼镜是真是假,收货人的信息不一样,因为是刷单的,所以收货信息都是谢开渠给的。

除了之前(2019年7月5日)提供的三次刷单外,还有四次的刷单记录,从2017年7月至今一共7次刷单记录。

一次是2017年8月1日17:50在“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购买了728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广东省广州市江高镇江村下塘被一巷98号林生收,电话:13XXXX8;

一次是2017年11月4日16:45在“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购买了920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广东省广州市江高镇江村下塘被一巷98号林生收,电话:130XXXX98;

一次是2018年3月26日19:50在“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购买了1658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广东省广州市江高镇江村下塘被一巷98号林生收,电话:130XXXX98;

还有一次是2018年9月12日21:56在“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购买了968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中路XXX陆小姐收,电话:13510781016,这四次总共刷单42740元。

“GM”是韩国一个比较知名的品牌,全称是“GENTLEMONSTER”,主要是太阳眼镜。

我不清楚谢开渠卖的是真眼镜还是假眼镜。

收货人的信息和下单人的信息不一样是因为都是虚假信息,单号、收件人信息大部分都是从其他途径得来的。

(9)谢某(刷单人):谢开渠是我亲哥,我在阿里巴巴平台上账号是tb1XXX58,这账号是和我淘宝账号绑定的,绑定的手机号码18613129070。

我一共帮谢开渠在阿里巴巴刷了5次单,第一次订单号是26241XXX5093,对应的物流单号是339XXX57,申通快递,下单金额是9110元人民币,收货地址是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11号福民眼镜城2楼281档;

第二次订单号是265444678XX093,对应的物流单号是3398XXX8,申通快递,下单金额为8880元人民币,收货地址是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中南西路185号小暖的杂货铺;

第三次订单号是26606154XXX93,对应的物流单号是339929XX,下单金额是12505元人民币,收货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彭上新村西路顺丰网点对面;

第四次订单号是2693XX85093,对应的物流单号是3701XX654,申通快递,下单金额是20200元人民币,下单地址是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仁和南路天然居6号门公共自行车运营中心;

第五次订单号是27153XXX5093,对应的物流单号是3703XX647,申通快递,下单金额是23005元人民币,收货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红星村东大街28号。

我前后帮谢开渠刷单刷了总共73700元人民币。

我帮谢开渠刷单属于兄弟之间互相帮忙,我不是专门帮别人刷单的,我有自己的工作。

我有交易记录作为刷单证明,加上我不是卖眼镜的,买那么多的眼镜也不合常理。

谢开渠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卖的是“GM”眼镜。

“GM”是韩国一个比较知名的品牌,全称是“GENTLEMONSTER”,主要是太阳眼镜。

我不清楚谢开渠卖的是真眼镜还是假眼镜。

收货人的信息和下单人的信息不一样是因为谢开渠告诉我,收货地址我自己随便填写,有时候他会提供地址给我,我便复制地址到收货地址上面就可以了。

我没有收到我下单的“GM”眼镜的快递。

我下单的物流单号是否有真实的物流信息我没查看,不知道。

我自己没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点确认收货,都是系统到了时间之后自动确认收货。

(10)谢某(刷单人):我是谢开渠的朋友和老乡,谢开渠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开了一家“星期七眼镜厂”的店铺,是卖“GM”眼镜的,他的电话是18617XXX718、185XXX8822。

谢开渠说想在网上提高销售额、信誉、综合评分排名等,问我可不可以帮他刷单,我觉得大家都是老乡,就帮他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用我的账户买了谢开渠网店商品,前后买了4次共58455元。

第一次是2019年1月23日16:28购买了1645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广州市白云区松州街道螺涌高桥大街东二街景翠苑,陈淑甄收,电话:1366XX79;

第二次是2019年2月17日17:13购买了822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秀水镇青年路东街11号楼1单元5层,张某收,电话:15835XXX999;

第三次是2019年2月23日22:35购买了1073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广西南宁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仙狐蓉茉大道130号,曾先生收,电话:1507XXX83;

第四次是2019年5月5日15:49购买了23055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广东东莞市谢岗镇泰园市场东门5巷9号,小东收,电话:185665XXX8。

我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账号是:prXXX9,是用我的名字谢某实名注册,电话绑定我的手机:18XXX8。

我帮谢开渠刷单就是朋友间帮忙,没有报酬或好处。

我不是专门帮人刷单的。

我有交易记录作为刷单证明,加上我不是卖眼镜的,买那么多的眼镜也不合常理。

谢开渠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卖的是“GM”眼镜。

“GM”是韩国一个比较知名的品牌,全称是“GENTLEMONSTER”,主要是太阳眼镜。

我不清楚谢开渠卖的是真眼镜还是假眼镜。

收货人的信息和下单人的信息不一样是因为都是虚假信息,单号、收件人信息大部分都是从其他途径得来的。

除了之前提供的四次共58455元眼镜,我还帮谢开渠的“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和“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的店铺刷了共三次单,分别是一次是2018年2月28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购买了18485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云南昆明官渡区吴井路266号王某收,电话:1388XXX13;

另一次是2018年4月3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购买了2925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昌平路251号厂房指标贸易有限公司周生收,电话:13543XXX7;

还有一次是2019年3月9日在“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购买了1805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路64号唐先生收,电话:18XX。

(11)钱某(刷单人):我和谢某是大学的同学,谢开渠是谢某的哥哥,我不认识谢开渠。

谢某好像在公司上班,他的电话是18XXX4。

2019年年初开始,我和谢某一起玩的时候,我同意将手机交给他操作,在网上刷单,前后一共有两次,都是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一家“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的店铺刷单,该店是卖“GM”眼镜的,我知道在网上刷单可以提高销售额等,我前后买了2次共18480元。

谢某拿我的手机登录我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账号:acfik6181,然后进到阿里巴巴1688平台“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的店铺,下单买该店的商品,下单之前谢某先将交易的钱款用支付宝转到我的账上,之后再用我的支付宝账号支付购买商品款项,然后在1688平台系统上录入谢某找来的快递单号和寄件人住址、电话,交易就完成了,后续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虽然是用我的账号下单买的商品,但我都没有收到货物,整个过程虽然我支付了购买商品的钱,但都是谢某提前转给我的钱支付的,更多的细节我就不清楚了。

我一共帮谢某刷过两次单,第一次是2019年1月21日14:57购买了1060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广州市白云区鹤边马路西自编9号泰信广场,钱钱钱收,电话:13XXX,物流运单号:申通快递LP001XX;

第二次是2019年2月21日12:04购买了788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高桐路1311号,蔡乐颖收,电话:1373XX5,物流运单号:韵达快运LP001XX41。

我前后帮谢某刷单刷了总共18480元。

我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账号是:acXX,是实名注册,用我的名字钱琼辉注册,电话绑定我的手机:136XX,我的支付宝账号:13678XX0。

我帮谢某刷单就是同学、朋友间帮忙,没有报酬和好处。

我不是专门帮别人刷单的。

我有交易记录作为刷单证明,加上我不是卖眼镜的,买那么多的眼镜也不合常理。

我帮谢某刷单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买的东西是“GM”眼镜,但我不清楚它具体指的是什么东西。

我不清楚为什么收货人的信息和下单人的信息不一样。

一共刷过4次,除了之前帮“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的店铺刷单的两次,用其他的账号在“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的店铺刷单也有两次,第一次是2019年3月6日14:31购买了1468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萃林阁小区4栋一单元302,马彩蝶收,电话:1501XX0;

第二次是2019年3月22日10:02购买了1674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北京通州区张家湾镇太玉园西区底商2楼203韩妆专卖高玉枚收,电话:1385XX0382。

我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账号是:名品淘XX乐,是实名注册,用我的名字钱某注册,电话绑定我的QQ邮箱:10XXX791@qq.com。

(12)金某(刷单人):我不认识谢开渠,但我认识谢开渠的弟弟谢某,谢某是我的高中同学,是后面他哥哥谢开渠出事被抓了之后我才知道谢开渠是他哥。

2019年1月份的时候,谢某打我的电话,让我帮他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刷一下单,当时因为我们是同学,也没有具体问,就答应了,于是我就叫他把商品的关键字、下单的数量发给我,并通过支付宝把钱转账给我让我下单付款。

整个过程不是真实交易,是虚假交易,没有实物交易。

我一共帮谢某的哥哥谢开渠刷过2次单,第一次是2019年1月22日16:22购买了600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顺丰快递,运单号码是:253083XX98,邮寄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桑园铺社区居委会,收件人:赵娟,联系电话:183XX71510;

第二次是2019年3月18日17:54购买了770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申通快递,运单号码是:3XX169,邮寄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湖路6号西湖怡景园6栋2单元702房,收件人:谢秀娟,电话:1363XX06。

我前后帮谢某的哥哥谢开渠刷单刷了总共13700元。

我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账号是:jhj150XX981,是实名注册,用我的名字金宏军注册,电话绑定我的手机:15814721282。

我帮谢某的哥哥谢开渠刷单就是谢某找我帮忙,我们是同学,没有报酬或好处。

我不是专门帮人刷单的。

我有交易记录作为刷单证明,加上我不是卖眼镜的,买那么多的眼镜也不合常理。

谢开渠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卖的是“GM”眼镜。

“GM”是韩国一个比较知名的品牌,全称是“GENTLEMONSTER”,我不清楚谢开渠卖的是真眼镜还是假眼镜。

因为不是我本人购买,我是帮忙刷单的,收货人的信息和下单人的信息都是谢某提供给我的。

(13)邓某(刷单人):我是谢开渠的表哥,我妈妈是他姑妈。

2019年2月中旬,我表弟谢开渠让我帮他在阿里巴巴刷单,说是为了提升他店铺的信誉度,我前后就帮他刷了两笔。

当时我登录了我自己的阿里巴巴账号(hy890XX314)搜索星期七眼镜厂店名,然后我便在店里挑了他要求我买的眼镜,凑够一万整后我便下订单,并于当时使用我浦发银行的信用卡(尾号是3568)直接付了款,我填的收货地址也是谢开渠让我填的,我记不太清了,大概好像是一个云南的地址,但是这一万块他并没有给我,是因为我之前曾向他借了两万元买车,后来只还了一万,还有一万尾数未还,就刚好借这一次刷单我还了他那一万元欠款。

第二笔是在3月22日9时左右,我再次在谢开渠的要求下帮他刷了一单,我同样是登陆我自己的阿里巴巴账号(hy8902XX4)搜索星期七眼镜厂店名,进店后,我便按谢开渠的要求下订单,具体是什么商品我记不清了,反正都是眼镜,我把金额凑到14450元后我下订单了,之后我还是用我浦发银行的信用卡(尾号是3568)付了款,收货地址也还是云南的那个地址,具体我也记不清了。

之后,谢开渠通过支付宝(昵称:别来无恙,账号只能看部分信息:vip***@hotmail.com)转了14458元到我的支付宝账号(3309XX5@qq.com)还给我。

我帮他刷单是因为他是我表弟,我们是亲戚关系,他想刷信誉,我也只能帮他了。

我帮谢开渠刷单没有收取他的好处。

我下订单买的商品具体型号我记不清了,但我知道都是他在星期七眼镜厂店里卖的眼镜;

我没有收到货物,他发货的地址也不是我的住址。

(14)邓某(刷单人):我是帮同学谢某的哥哥谢开渠的网店刷单。

我同学谢某跟我说,帮忙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为一家“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的店铺刷单,该店是谢某的哥哥的店铺,是卖“GM”眼镜的,我同意后,谢某就在电话里教我在网上下单操作。

我只帮对方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的“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的店铺刷单过一次,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16:28,购买了900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街道光复北路512号安富花园第一座欧小姐收,电话:1360XX939。

我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账号是:我是黑夜的天窗,是实名注册,用我的名字邓某注册,绑定我的手机:135XX72900。

“GM”是韩国一个比较知名的品牌,全称是“GENTLEMONSTER”,主要是太阳眼镜,我不清楚对方卖的是真眼镜还是假眼镜。

我不清楚为什么收货人的信息和下单人的信息不一样,都是对方教我操作的。

(15)王某(刷单人):我是帮同学谢某的哥哥谢开渠的网店刷单。

我同学谢某跟我说,帮忙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为一家“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的店铺刷单,该店是谢某的哥哥的店铺,是卖“GM”眼镜的,我同意后,我将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账号:小鑫数码2给了谢某,之后,谢某就在网上下单自行操作。

我帮对方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的“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的店铺刷单过两次,具体时间是第一次2019年3月10日14:56,购买了19385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格兰郡庭17幢601陈佳收,电话:157XX1302;

第二次2019年3月25日21:54购买了10900元的“GM”眼镜。

邮寄的信息是山东淄博市张店区车站街道人民西路金石晶城小区赵风壮收,电话:186XX377。

我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账号是:小鑫数码2,是实名注册,用我的名字王某注册,绑定我的手机:13XX90。

“GM”眼镜具体是什么眼镜,我不是很清楚。

我不清楚为什么收货人的信息和下单人的信息不一样,都是对方操作的。

(16)郑某(刷单人):我是帮同学谢某的哥哥谢开渠的网店刷单。

我同学谢某跟我说,帮忙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为一家“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的店铺刷单,该店是谢某的哥哥的店铺,是卖“GM”眼镜的,我同意后,谢某就在电话里教我在网上下单操作。

我只帮对方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的“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的店铺刷单过一次,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15:32,购买了800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深圳市南山区陈妮收,电话:13798412751。

我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账号是:a134XX3630,是实名注册,用我的名字郑婷婷注册,绑定我的手机:1345XX630。

“GM”眼镜具体是什么眼镜,我不是很清楚。

我不清楚为什么收货人的信息和下单人的信息不一样,都是对方教我操作的。

(17)杨某(刷单人):我是帮我朋友谢开渠刷的单。

我朋友谢开渠发信息给我称,帮忙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为一家“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的店铺刷单,该店是谢开渠的店铺,是卖“GM”眼镜的。

我答应帮忙谢开渠刷单后,我用我的手机登录我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是账号SUCCXX009,然后进到谢开渠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的店铺,下单买谢开渠的眼镜,之后用我的支付宝账号支付款项,然后在1688平台系统上录入对方找来的快递单号和寄件人地址、电话,交易就完成了,但后续的流程我就不太清楚了,虽然是我的账号下单买的商品,但收件人都不是我,不知道对方是从哪里找来的信息,整个过程我是实时支付了购买商品(“GM”眼镜)的钱,但谢开渠事后都将刷单买“GM”眼镜的钱转回给我,也就是说整个过程不是真实的交易,虚假交易。

一共刷过两次,总共10265元,都是在“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的店铺刷的单,第一次2019年3月22日23:05,购买了51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红星村东大街28号李小姐收,电话:186XX43;

第二次2019年3月27日23:34购买了9755元的“GM”眼镜。

邮寄的信息是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龙翔街道109县道中化道达尔加油站沈佳怡收,电话:15XX0X129。

我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账号是:SUXX09,是实名注册,用我的名字杨尾鸿注册,绑定我的手机:150XX824。

我不了解“GM”眼镜具体是指什么东西,我不清楚对方卖的是真的还是假的眼镜。

我不清楚为什么收货人的信息和下单人的信息不一样,都是按照谢开渠的意思操作的。

(18)黄展航(刷单人):我是帮同学谢某刷单。

我同学谢某跟我说,但具体是谁的网店我真的不是很清楚。

我同学谢某跟我说,帮忙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为一家“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的店铺刷单,是卖“GM”眼镜的,我同意后,谢某就在电话里教我在网上下单操作。

我只帮对方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的“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的店铺刷单过一次,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11:28,购买了816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街道荣军路168号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宿舍区蓝玲收,电话:139XX02。

我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账号是:tb75XX26_2012,是实名注册,用我的名字黄展航注册,绑定我的手机:150XX68。

“GM”眼镜具体是什么眼镜,我不是很清楚。

我不清楚对方卖的是真眼镜还是假眼镜。

我不清楚为什么收货人的信息和下单人的信息不一样,都是对方教我操作的。

(19)黄某(刷单人):我是帮同学谢某刷单。

我同学谢某跟我说,但具体是谁的网店我真的不是很清楚。

我同学谢某跟我说,帮忙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为一家“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的店铺刷单,是卖“GM”眼镜的,我同意后,谢某就在电话里教我在网上下单操作。

我只帮对方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的“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的店铺刷单过一次,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15:26,购买了8002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拾桂坊22号110房刘旭枫收,电话:155XX1092。

我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账号是:tb9XX0_2012,是实名注册,用我的名字黄某注册,绑定我的手机:15812466565。

“GM”眼镜具体是什么眼镜,我不是很清楚。

我不清楚对方卖的是真眼镜还是假眼镜。

我不清楚为什么收货人的信息和下单人的信息不一样,都是对方教我操作的。

4.被害人陈述 廖某(购买人):2019年3月22日我在阿里巴巴发现有一个叫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的店铺有卖各种眼镜,我询问该店铺是否有卖“GM”近视光学镜和墨镜,对方告诉我都有卖,我在这个店铺买了一副“明星同款V牌墨镜GM太阳镜女款圆脸大框2018潮牌MADCRUSH偏光眼镜”(108元)和“GM近视眼镜LIBERTY纯钛镜框架V牌男女款张艺兴同款超轻百搭平光镜”(120元),包装盒35元,共计260元,眼镜和眼镜盒上都印有“GM”品牌的logo,我收到货后试戴了一下发现眼镜质量很差,怀疑买到假货了,就在网上查询“GM”眼镜的官方网站,要对方认定,对方回复我说“GM”在中国地区销售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委托给深圳市高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我拿去给这家公司鉴定,对方告诉我说是假货,我就报案了。

店铺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联系人是陈枫球,联系地址是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社区吉华路47号,跟我联系的人的旺旺号是“瑞视明1688”。

交易我是用支付宝支付的,我的支付宝账户是130XX147,对方发给我的是申通快递,单号3702XX26。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谢开渠的供述和辩解: 2018年10月左右,我到深圳横岗眼镜城看看有无生意可做,遇到一名姓林的批发眼镜的,称手上有很多“GM”眼镜批发,到网上卖可以挣钱,我查了价格发现确实有利可图,就从林姓男子处批发了一批“GM”眼镜,之后在阿里巴巴的1688平台和手机微信上发布广告,我在1688平台注册了账户,以“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和“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店铺名义在该平台发布有各种类似“GM”品牌眼镜销售的广告,配以“GM”各型号眼镜的图片,及“娱乐圈当红明星同款”等图片,有买家看中下单支付成功后我就快递邮寄给对方。

我卖的大部分是“GM”眼镜,也有一些其他品牌的眼镜,我知道我卖的都是假的“GM”眼镜。

“GM”全称是“GENTLEMONSTER”,主打产品是太阳眼镜。

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是我于2015年2月9日注册成立的,经营者陈枫球(身份证号码44082519XX67)是我的同乡,但是其实是我一个人在实际经营,平常主要在阿里巴巴的1688平台卖假“GM”等眼镜。

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是我于2016年7月6日注册的公司,经营者是我本人,主要卖假的“GM”眼镜。

我在微信上卖“GM”眼镜,就是将我要卖的眼镜编辑成广告,在朋友圈发布,如有人达成交易,在微信上支付成功后我就将对方要的眼镜打包快递发给对方,与1688平台不同的是,可能对方收到的眼镜有些是没有“GM”品牌的logo,因为我发的是像“GM”品牌型号的眼镜,但没有“GM”商标。

我的微信号是“GM”3XX20,昵称“GM”眼镜工厂;

微信号wxid_49XX62811,昵称“GM”代工厂。

我是2018年10月份开始在网上和微信上卖眼镜,开始是从深圳横岗的眼镜城批发商那里进货,后加进眼镜批发商的网上群和微信群后,信息和资源广泛后就看谁的批发价低我就从谁那里拿货,但还是有固定的货主,就是这名姓林的批发商。

我在2018年5月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2栋401房租了两房一厅作仓库,今年3月我又在狮岭镇水井岭村西街2巷17-19号203房租了一间单间作为仓库用,因为最近金碧御水山庄2栋401房快到期了,就于2019年5月10日在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G5栋301房租了一间C房作为仓库,存放原来金碧御水山庄2栋401房假的“GM”眼镜。

这些假的“GM”眼镜进货价从55元至95元之间,在网上卖给别人大概有50%以上利润空间。

我从网上和微信上卖假的眼镜真实销售额大概有十几万,总共赚了几万元左右。

网上的销售额是不够准确的,刷单金额大概二十几万吧。

阿里巴巴1688平台交易是用支付宝结算的,微信上是用微信收款。

我女朋友张巧文也有在微信上卖和我一样的假眼镜,她也有帮忙一起将客户要的假的眼镜打包、快递等,她卖的眼镜也是从我这里拿,是我从别的地方进的假眼镜。

张巧文微信号wxid_XX22,微信名:“眼店”、微信号wxid_60XXmad22,微信名:過愙。

张巧文成功交易的就两单,赚了几百元,没有给我钱。

我不知道我销售的是假的“GM”眼镜。

我不记得在阿里巴巴的1688平台上的“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和“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登录密码了。

我没有在阿里巴巴的1688平台上以其他账号卖假的“GM”眼镜。

“深圳市龙岗区奥利弗眼镜店”“深圳市龙岗区镜多美眼镜厂”“深圳市龙岗区迪克利眼镜厂”和我没有关系。

我的支付宝账号为18617374718,另一个我不记得了。

我在网上卖给买家的假眼镜价格为70元至150元,每一副眼镜大概可以赚25至60元。

我主要采取零售的方式卖假的“GM”眼镜及其配套眼镜物品。

除了女朋友张巧文外我没有同伙了。

一副真的“GENTLEMONSTER”大概卖1000多元钱,我一副“GM”眼镜在网上卖100元左右,我在被抓之前一直不知道卖的是假的“GM”品牌的眼镜。

我用假的名字租房做仓库,假的名字收发相关的快递,这是因为我不想交真实的身份证复印件给别人,怕别人利用干坏事,造成我的损失和麻烦。

(你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和“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两个店铺销售假的“GM”品牌的眼镜及其相关产品的销售额总数分别有1060887元和679170元,对此你有无异议?

)无,但包括有很多的刷单等虚假交易数据在里面,还有没有贴牌的交易也在里面。

我手机上有证明刷单的通话聊天记录、转账付款的交易记录等,但手机密码我没有如实交代,我无法提供别的具体的数据。

谢某、张巧文、邓妃海、谢向荣、金宏军、林慈润都是帮我刷单的人,也都是我的老乡或朋友。

我在微信上没有销售假的“GM”眼镜。

我的微信账号(“GM”358XX20)上有79887.57元的金额,这些钱是我做其他生意赚的,主要做服装配料等生意赚的。

“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的支付宝账号绑定的手机是“1581XX72”,“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的支付宝账号绑定的手机是“18XX4718”。

两个店铺卖“GM”眼镜的销售资金都还在绑定的支付宝账户里,没有提取出来,但两个支付宝账号的余额为零可能是自动转到余额宝里面了。

公安机关在我家里和仓库查获并扣押的有关假冒“GENTLEMONSTER”品牌的眼镜及其相关产品的总价格共计35867元。

我不向买家提供发票。

我通常都是在家里用电脑上网操作,有时也用手机操作,因为阿里巴巴1688的账号绑定了我的手机,可以同步操作。

我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销售假冒的“GM”产品在广告上没有体现我卖的是原产授权销售的商标商品。

但卖家问我是否货物是原产正品时,我会回答称销售的是原厂的尾单正品商品,但有点小瑕疵。

用我的电脑登录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账号,销售总数是实付款减去运费才是销售金额,“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从2015年7月24日开始至2019年5月13日)和“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从2015年7月24日开始至2019年5月13日)两个店铺销售假的“GM”品牌的眼镜及其相关产品的销售额总数分别是972725.84元和650658.45元,但里面包括有很多的刷单数据在里面。

从阿里巴巴官方调取的销售记录(从2017年7月10日开始至2019年5月13日)显示,“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和“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两个店铺销售总数分别有327589元和577931.2元,但里面还是包括有很多的刷单数据。

我的两部手机上有与刷单人的聊天记录、联系转账记录等证据,但是因为我多次故意输错开机密码,现因为无法开机,无法提供证据。

我的刷单量不止这些,但我现在又提供不了确凿的证据证明。

(2)被告人张巧文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5月13日下午5时左右,我和谢开渠在楼下接货时,被几名警察拦住,称我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犯罪,并向我们出具了搜查证和传唤证,之后在广州市花都区金碧御水山庄7栋802房发现了我们用来上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电脑及一些假冒眼镜样品,后来警察又在我们租住的几个仓库搜查,在警察做了劝导后,我交代了谢开渠在花都区金碧御水山庄G5栋301C号房的仓库,警察在该处也查到一些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

我知道谢开渠在网上卖一些品牌的眼镜,如“GM”眼镜等,从哪里进货我不清楚。

我有空就帮他发货,并将谢开渠卖眼镜的信息放到我微信朋友圈里,在微信成交两笔生意,一共卖了900元左右,两笔都是与微信号duxia9159、昵称“随心而行”的人交易的,其他的我也没有做什么。

谢开渠在阿里巴巴和微信发出有“GM”眼镜卖的信息,接到客户信息后就从仓库将客户要的眼镜打包好快递寄出去,一般是通过顺丰、申通、龙邦等快递。

谢开渠卖的大部分是“GM”眼镜,价格大概100元至150元左右,我知道“GM”眼镜正品在网上要一千多,谢开渠才卖一百多肯定是假的,他在电话里告诉客户称都是假货时我也听到了。

我是2019年年初开始和谢开渠确定关系后才知道他在网上卖假货。

我知道的谢开渠有三个仓库,金碧御水山庄2栋401房、新扬村14队17号203房、金碧御水山庄G5栋301C号房(刚租的)。

谢开渠平常都是一个人在经营网店,我有时帮他拿货、取货、包装、打包、发货,没有其他人了,谢开渠没有发工资给我,就是平常会给我零用钱,到现在给了我一万多元。

谢开渠一共赚了多少钱我不清楚。

除了“GM”眼镜,他还有卖雷朋、迪奥等牌子。

我的微信号wxiXXc7cz41c22,微信名:“眼店”、微信号wxiXXwmad22,微信名:過愙。

谢开渠从2019年年初开始,在家会拿我的手机登录我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账号:莫姐姐阿文,然后进入阿里巴巴1688平台“星期七眼镜厂”的店铺,下单买谢开渠的眼镜,之后用我的支付宝账号支付款项,然后在1688平台系统上录入谢开渠找来的快递单号和寄件人地址、电话,交易就完成了。

但整个过程,谢开渠会通过快递公司邮寄一个空的包裹到收件人的地址,虽然是用我的账号下单买的商品,但收件人都不是我,不知道谢开渠从哪里找来的信息,整个过程虽然我支付了购买商品的钱,但谢开渠是我的男朋友,我们就没有太计较这些。

整个过程不是真实交易,是虚假交易。

我一共帮谢开渠刷过三次单,第一次是2019年2月14日22:05购买了895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深圳市福田区椰风道丽港湾丽海阁11C,李某收,电话:180CC28,物流运单号:申通快递3397XX056;

第二次是2019年2月15日18:31购买了198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深圳市福田区椰风道丽港湾丽海阁11C,李颖收,电话:1803XX228,物流运单号:申通快递3397XX056;

第三次是2019年3月25日10:49购买了18750元的“GM”眼镜,邮寄的信息是广州越秀区大德路11号富名眼镜城2楼281档,视康收,电话:15XX421,物流运单号:申通快递3702807510577。

我前后帮谢开渠刷单刷了29680元。

我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账号是莫姐姐阿文,是实名注册,用我的名字张巧文注册,电话绑定我的手机:183XX632,支付宝账号也是183X2。

刷单大部分都是收货人的信息和下单人的信息不一样,都是虚假信息,单号、收件人信息大部分都是从其他途径得来的。

做网店的基本都会刷单。

我有帮谢开渠寄过包裹,但不清楚里面有没有刷单的包裹。

谢开渠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的店铺名是“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其他的我不清楚。

我现在还在怀孕,已经5个月了,有定期去产检。

6.鉴定意见: (1)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含光盘壹张):证实对旺旺账号为“瑞视明1688”“星期七眼镜厂”在1688平台的销售记录进行提取固定、对涉案电脑的word和excel文档进行恢复提取、对涉案手机的数据进行恢复提取。

(2)深圳起恒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桃源“2019040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主要依据为阿里巴巴提供的两个店铺交易记录),证实: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5月13日,阿里巴巴1688平台“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共销售“GENTLEMONSTER”品牌眼镜产品金额为327,589.00元人民币;

2017年7月17日至2019年5月13日,阿里巴巴1688平台“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共销售“GENTLEMONSTER”品牌眼镜产品金额为577,931.20元人民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

(2)辨认笔录: 王某辨认出谢开渠就是自2019年3月24日开始至今和他另外一个老乡一起多次通过我工作的龙邦快递向全国各地邮寄太阳眼镜及印有英文字母的白色包装盒的陈卫。

麦某辨认出张巧文就是2019年5月10日到其公司咨询租房和看房,并用张青的名字租了广州市花都区金碧御水山庄G5栋301C号房的女子;

辨认出谢开渠2019年5月10日到其公司咨询租房和看房的男子。

李某辨认出谢开渠就是2018年4月向其咨询房源并用张国栋身份信息租赁广州市花都区金碧御水山庄2栋401房的男子。

唐某辨认出谢开渠就是2019年3月中旬向其租了一间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水井岭村西街2巷17-19号203房房东的男子。

朱某辨认出谢开渠就是2018年开始在金碧御水山庄2栋至7栋楼下找其寄眼镜和眼镜盒的男子。

邹某辨认出张巧文就是2019年3月开始在广州市花都区金碧御水山庄楼下或门口找其邮寄眼镜和眼镜盒的女子。

林某辨认出谢开渠就是在金碧御水山庄找其邮寄眼镜和眼镜盒的男子;

辨认出张巧文就是在金碧御水山庄找其邮寄眼镜和眼镜盒的女子。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证实侦办民警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谢开渠、张巧文的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7栋802,以及3处仓库: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2栋401、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G5栋301C号房、花都区狮岭镇水井岭村西街二巷17-19号203房依法进行搜查。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和监控视频、截图;

微信个人信息页面、微信朋友圈页面、微信聊天记录等(光盘叁张):证实谢开渠辨认出其和张巧文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水井村西街2巷17-19号203房取货的视频截图(去203的路上、在楼道里搬运箱子、搬着箱子离开203的路上,二人均在场);

辨认出其本人(“GM”3XX220、wxid_4916XX62811)、张巧文的微信号(wxid_nrcXX1c22、wxid_XX3wmad22)。

张巧文辨认出其和谢开渠去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水井村西街2巷17-19号203房的监控截图,辨认出视频中的谢开渠;

张巧文辨认出发布假冒“GM”眼镜信息的朋友圈(自2019年3月4日至5月13日,有发布大量关于“GM”眼镜的朋友圈),辨认出其和他人的聊天记录(2019年3月16日,对方A:卖出去几副眼镜了?

张巧文:几副而已;

4月11日,对方B(先发出“GM”眼镜图片),拿货价多少?

包装什么都有?

张巧文:一次性拿十副以上就减60块,现在价格210,这个货的质量是值得考验的,又是可以支持专柜验货的;

3月4日,对方C:和正品一样吗?

……毕竟不是正品啦,我也没有大力,优惠一点点啦。

张巧文;

对的,支持专柜验货。

该客户交易一副收款450元,4月12日再次购买一副450元;

),辨认出其和谢开渠(wxid_4916199162811,昵称“‘GM’代工厂”)的两份聊天记录。

第一份聊天记录中,张巧文将客户C的地址发送给谢开渠,并就邮费、型号、发货事宜询问谢开渠;

第二份记录中,二人相互发眼镜图片,张巧文“哪个牌子或者哪款会仿的好,人家是这样问的……支持专柜验货?

这样好吗……你免单也没用啊,得有人买啊……发了一个星期才有两个人问”,二人关于如何回应客户、如何报价的聊天记录。

辨认出其和谢开渠(“GM”3584XX20)的微信聊天记录,二人关于张巧文帮忙拿单、拿货的记录。

辨认出本人使用的微信(wxid_nrcXXc22、wxid_60XXmad22)和谢开渠(“GM”358XX、wxid_49XX811)使用的微信。

(2)网页截图:证实谢开渠辨认出其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店铺信息(“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销售商品中标注“GM”);

辨认出其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有关“星期七眼镜厂”店铺的交易清单截图,总数大概有32万;

辨认出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有关“瑞视明”交易清单截图,总数大概22万;

辨认出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微信号“GM”358441220的注册资料及自2018年10月1日至今的交易流水、对手信息(光盘壹张)。

(4)阿里巴巴店铺“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深圳市龙岗区迪克利眼镜厂”“深圳市龙岗区镜多美眼镜厂”注册资料、关联支付宝、手机号、银行账户及注册以来的交易流水、对手信息(光盘叁张)。

(5)电话联系买家通话记录、有关调证和刷单的通话记录、微信记录(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开渠、张巧文明知是假冒“GENTLEMONSTER”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谢开渠的销售金额,有从阿里巴巴1688平台提取的商家“深圳市龙岗区瑞视明眼镜厂”“深圳市龙岗区星期七眼镜厂”销售涉案假冒“GENTLEMONSTER”品牌眼镜的销售数据以及被告人谢开渠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05520.2元,扣减掉已证实的刷单金额人民币455336元,实际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50184.2元。

被告人谢开渠及其辩护人对销售金额提出异议,认为不排除还有其他刷单的可能性以及该销售金额包含运费,但未能提供其他相关刷单的证据线索予以核实,且运费为销售成本之一,要求予以扣除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该辩解意见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谢开渠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为人民币450184.2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5867元。

被告人谢开渠、张巧文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构成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开渠属于犯罪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张巧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安机关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35867元,此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案发后,被告人张巧文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并于2019年9月16日分娩双胞胎女儿,现处于哺乳期。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巧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亦可达到惩戒之目的,结合其家庭情况以及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司法局出具的徐司评字[2019]146(总50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开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执行至2022年5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二、被告人张巧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卓春宇 人民陪审员  廖瑞梅 人民陪审员  江爱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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