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196号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玉柴?博望园”28幢2单元22层22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守娴,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秋梅,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铭凯医疗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龙观路12号桦浩泰工业区B栋40。
法定代表人:王春宝。
被告:王春宝,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铭凯医疗机器人有限公司、王春宝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号:201610564473.3、名称:全身协调多功能四臂机器人及其操作方法)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