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211执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元区明明福龙商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19号科艺花园8栋108号。
经营者:侯进,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区明明福龙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211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天元区明明福龙商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2020年3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3月17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于2020年3月16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于2020年3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天元区明明福龙商店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拉入失信黑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12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12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适宜处置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