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6执106号 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大润华食品超市: 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大润华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497.95元(赔偿损失等12000元、预交受理费91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481元及执行费100.95元)。
执行过程中,海门市大润华食品超市经营者朱进锋向本院缴纳了13497.95元。
本院将13397元发放给申请人,执行费100.95元上缴国库。
至此,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苏06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