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2381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立琳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南山北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786759384A。
法定代表人:缪军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立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2020年6月23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立琳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立琳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超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佩尔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