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1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北滩。
法定代表人:安恩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海,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金六福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费县慧芳名酒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费县烟墩路东侧。
经营者:王慧芳,女,199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艳兵,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费县慧芳名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