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789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起诉状载明的):贵阳花溪吴文红饮品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朝阳村经济适用房12栋2单元底层3号。
经营者:吴文红。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花溪吴文红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贵阳花溪吴文红饮品店于2019年12月19日已经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于本案立案前已注销,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第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