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知民初40号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洞口县杨记绝味卤菜店,经营场所洞口县花古街道黎园东路**。
经营者:杨龙权。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洞口县杨记绝味卤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 人民陪审员 袁 江 人民陪审员 张小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敬梦雅 书记员贺卓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