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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东方口琴厂、深圳市福田区林天成五金塑料厂、林燕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执247号之一
案件名称海盐东方口琴厂、深圳市福田区林天成五金塑料厂、林燕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盐东方口琴厂;深圳市福田区林天成五金塑料厂;林燕忠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盐东方口琴厂,住所地浙江省武原镇海兴西路288号。

组织机构代码:254846911。

负责人丁文良。

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林天成五金塑料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MA5EQ9YNX。

经营者林燕忠。

被执行人林燕忠,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海盐东方口琴厂与深圳市福田区林天成五金塑料厂、林燕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064.5元,执行费为人民币66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情况。

经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610元,扣除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后,实际受偿人民币5558元。

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对深圳市福田区林天成五金塑料厂、林燕忠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深圳市福田区林天成五金塑料厂、林燕忠作出罚款强制措施。

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尚欠案款为人民币5506.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回告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247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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