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03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沙河镇杲村誉兴商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沙河镇路旺杲村。
经营者:朱振春。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市沙河镇杲村誉兴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莱州市沙河镇杲村誉兴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州市沙河镇杲村誉兴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