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69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茅台酒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5032800P。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辉明,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阳观山湖聚隆烟酒商行,经营场所: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金源购物中心B区一层BF1S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H3NUDX2。
经营者:李海苏。
本院在受理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观山湖聚隆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其应于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诉讼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