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583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珠,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天俊手机配件零售店,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塔山西路顺兴商场一层16-17号铺面。
经营者:秦佩。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天俊手机配件零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