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盐东方口琴厂,住所地浙江省武原镇海兴西路288号。
组织机构代码:254846911。
负责人丁文良。
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料坑第三工业区富太工业园厂房4栋五楼右边,组织机构代码:349686682。
法定代表人曾佑涛。
海盐东方口琴厂与深圳市鹏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886元,执行费为人民币63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情况。
经查控未发现有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对深圳市鹏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佑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深圳市鹏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强制措施。
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尚欠案款为人民币10886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回告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246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