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56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本,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尚韵陶瓷经营中心,经营场所:滨州市滨城区高杜建材城。
经营者:董小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滨城区尚韵陶瓷经营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