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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瑞琪与余姚市旭日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431号
案件名称程瑞琪与余姚市旭日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瑞琪;余姚市旭日灯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431号 原告:程瑞琪,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告:余姚市旭日灯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东溪农副产品特色工业功能区。

经营者:周杲泽。

原告程瑞琪与被告余姚市旭日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程瑞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瑞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程瑞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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