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431号 原告:程瑞琪,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告:余姚市旭日灯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东溪农副产品特色工业功能区。
经营者:周杲泽。
原告程瑞琪与被告余姚市旭日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程瑞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瑞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程瑞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