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1754号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开源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T。
法定代表人:姚连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传华,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森佳五金配件经销部,住所地:任城区阜桥辖区桂圆片区商业街综合楼三层308室(海关路25-3号),统一信用代码:92370811MA3PRQWXU。
经营者:刘森。
被告:贵阳花溪鑫宏宇挖机配件经营部,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摆勺村贵州天利机电市场C4-2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K。
经营者:李启仲。
被告:上海日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驻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菲拉路45号2层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U。
法定代表人:王悦,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森佳五金配件经销部、贵阳花溪鑫宏宇挖机配件经营部、上海日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