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742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璋林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郑芳星,系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富水北路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H4WLN40。
负责人:智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女,汉族,1973年5月17日生,该公司客服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蓉,女,汉族,1976年12月27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王家桥渔安新城A1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08897600G。
法定代表人:陈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女,汉族,1973年5月17日生,该公司客服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蓉,女,汉族,1976年12月27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茅贡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214951477R。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普权,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富水北路分公司、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贵州茅贡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定于2020年6月3日上午开庭。
原告福州米厂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