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59号 原告:浙江沃趣牛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区中汇路81号C3幢803室。
法定代表人:周文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爱玛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杜承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杜承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叶盼电动车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花园如意苑底商18号一楼。
经营者:易朋飞,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浙江沃趣牛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叶盼电动车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沃趣牛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5月21日,原告浙江沃趣牛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沃趣牛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沃趣牛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沃趣牛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沃趣牛牛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