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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韩嘉林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971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韩嘉林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韩嘉林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712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北京玖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韩嘉林烟酒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新世纪宝安花园二期8栋1层101室。

个体经营者:韩松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韩嘉林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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