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民初325号原告:付某昆,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滇,云南云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生,男,哈尼族,1994年4月3日生,住元阳县。
原告付某昆与被告元阳县唠叨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元阳县唠叨鸭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李某生于2020年4月21日注销了元阳县唠叨鸭的工商登记。
2020年5月8日,原告付某昆向本院申请了变更本案被告为李某生,本院依法予以了准许。
原告付某昆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昆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昆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付某昆负担。